摘要
美国通过州际环境合作来应对跨区域的环境问题,为了保证环境合作的效果,通常建立稳定的州际合作组织来实施州际环境协定,并在州际协定中对这种组织的构成、职权、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研究美国州际合作组织,特别是其构成和产生方式、种类及权力运行程序等,对于认识我国目前区域环境合作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我国应加强区域环境合作组织的建设,并完善其运行程序,以提高区域环境合作的效果。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第10期52-62,共11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节能减排背景下政府环境责任实现机制研究"(编号:11YJA820012)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