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条款应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实务中该义务的履行标准有待重构,以切实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重构后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标准可阐释为"三个坚持",即共性上坚持普通公众理解标准、个性上坚持投保人理解标准、举证上坚持责任倒置标准。
出处
《经济论坛》
2013年第9期168-170,共3页
Economic Forum
基金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保险人说明义务体系性重构研究>
项目编号:NJSY1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