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与建筑物的基本法律关系 ,是将它们视为独立的权利客体 ,可以独自进入市场流通 ,但建筑物“坐落”基地必须有权源 ,其中法定地上权就是其权源之一。然而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必须随同抵押 ,这样规定虽便于司法 ,但无法协调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土地与建筑物所有者各异的现象 ,尤其是抵押物拍卖后 ,对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拥有时 ,法律调整出现空白。因此 ,建议引进“法定地上权”的做法 ,填补这一法律“真空”
出处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2000年第5期29-31,共3页
China Land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