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小额速裁程序的试点过程中,存在受理案件类型单一、调撤率过高,以及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选择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而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绝对化地规定对小额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制度设计将不利于充分、平等地保障当事人权利,且会使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不牢。借鉴域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简易的二审终审制并辅以假执行程序之制度设计,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改进对策。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51-155,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