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的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具有自身的或者体系内的利益平衡机制,能够实现物权变动中的当事人利益平衡。债权形式主义下,合同履行中的"让与所有权的意思"客观存在,但没有被赋予法律意义。"合同+登记"的规则结构排除了私人意志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无法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之间不能实现利益平衡。双方申请原则为不动产所有权人行使履行抗辩权提供了程序机制,实现了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当事人利益平衡。未来的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以履行抗辩和利益平衡为中心,对双方申请原则进行立法构造。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77-84,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