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立法的实质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一种干预和控制。依据国家干预的手段不同,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分为"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和基于市场的管制制度。两种制度各有特点。气候变化立法要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和基于市场的管制制度,扬长避短、相互补充、交叉使用,从而发挥基本制度之间的协同效应。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应属于促进型立法,"命令——控制"型制度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和能效标准,基于市场的制度宜采取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9期144-150,共7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C820071)
2011年度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论青岛市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构建"(项目批准号:QD-SKL1104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