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本质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悖论,具体表现在反程序性、去权威性和弱公正性三个方面。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能盛行于西方各国而无多大危害,其原因在于成熟法治国内部存在着对其若干"毒性"的"解毒机制"。但是中国尚属于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故应构建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内在悖论的消解机制。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1期38-44,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2010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法学方法论之本真"[项目批准号2010SJD820014]
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当代中国立法与习惯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002]系列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