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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之内在悖论及其消解机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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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本质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悖论,具体表现在反程序性、去权威性和弱公正性三个方面。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能盛行于西方各国而无多大危害,其原因在于成熟法治国内部存在着对其若干"毒性"的"解毒机制"。但是中国尚属于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故应构建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内在悖论的消解机制。
作者 李可 陈笑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1期38-44,共7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2010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法学方法论之本真"[项目批准号2010SJD820014] 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当代中国立法与习惯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002]系列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2

  • 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 2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318.

共引文献45

同被引文献22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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