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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上的禁止不利评价原则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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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量刑上的禁止不利评价原则,包括量刑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和禁止不利宣告。某些主观要素或者客观要素虽貌似构成要件要素,但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多余部分,可能对责任的影响更大的,不是定罪情节,应该作为量刑情节使用,此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累犯从重处罚有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嫌疑;司法解释规定的盗窃累犯"加重处罚"违反禁止不利宣告原则;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应该得到允许的精神,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以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事实不能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实践中,要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领导者对组织、行为负责,同时因为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就认定其对并未直接实施的"命案"负主犯责任,从而判处其比直接着手实施夺取被害人生命的正犯更重的刑罚,实际上是就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行为分别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导致命案的故意杀人罪等罪中评价了两次,是对被告人明显不利的刑罚评价,这种做法应当予以纠正。
作者 周光权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09-116,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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