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评析 被引量:7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保护团体为消费者利益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和不作为之诉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其民事诉讼法第44-1条又规定公益团体法人可作为被选定人为其社员进行诉讼,这些规定对于我国构建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 刘学在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84-92,共9页 Law Review
基金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之构建为中心"(批准号08BFX063)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 1廖中洪.对我国《民诉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质疑[J].法学评论,2012,30(1):120-126. 被引量:34
  • 2陈鹏光在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107研讨会上的发言.
  • 3杨淑文等:《消费争议与消费诉讼》,载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十七)》,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407、425页.
  • 4吕太郎在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52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 5沈冠伶在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107研讨会上的发言.
  • 6邱联恭在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52次研讨会上的发言.
  • 7台湾地区1996年颁行的信托法第5条第3项.
  • 8杨建华等.《消保团体为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在诉讼实务上运作之研究》,载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五)》,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50页以下.
  • 9张文郁.由消保团体提起之损害赔偿消费诉讼.月旦法学教室,2008,(64).
  • 10陶建国.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评析[J].日本问题研究,2010,24(4):13-19. 被引量:5

二级参考文献170

共引文献84

同被引文献73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4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