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团体提起不作为之诉的程序作了规定,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集合性利益和社会公益。对于该类诉讼的性质,存在着法定诉讼担当说与团体之固有权利说的争论,诉讼标的之界定、重复起诉行为与既判力范围之认定,以及处分权主义与辩论主义之限制等问题,因采法定诉讼担当说还是固有权利说而有所不同。这些规定及其理论探讨对于我国构建团体不作为之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23-135,共13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之构建为中心"(08BFX06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