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主权国家为当事人的条约仲裁正成为晚近涉国家纠纷解决的生力军。与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条约仲裁的自足性表现在仲裁管辖权、程序透明度、裁决审查以及裁决执行方面。国家豁免成为挑战条约仲裁裁决的最后一个理由。国家豁免规则在条约仲裁裁决执行不同阶段的适用、国家豁免规则的放弃以及适用国家豁免规则后裁决如何救济是条约仲裁国家豁免的特殊问题。由于执行地国法院仅适用本国的国家豁免规则,这一领域的实践远未统一。随着中国在投资条约中签订越来越多仲裁条款,国家豁免问题将在多个层面出现。因此中国应积极适用条约提供的程序救济,充分运用执行地国的国家豁免规则、在不超出《联合国豁免公约》义务下尽快制订我国国家豁免法乃解困之道。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72-78,共7页
Law Review
基金
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CFX07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际法学)"(项目编号:J5110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