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有制的土地框架下,政府必然是土地管理的主体,但在现行的农地管理制度和法律下,村集体的性质与地位、村集体与村干部制度以及农民现有的地位就决定了我国农地管理的各项政策缺乏明确的微观执行基础,因此,政策的效力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释放。
出处
《开发研究》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80-84,共5页
Research On Development
基金
教育部规划项目"中国农地管理主体与管理制度创新研究"(08JA790093)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中国农地管理制度创新研究"(TJYY08-2-09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