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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擅自“改革” 员工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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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樊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去年3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不愿承担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目的的“改革”: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樊丽等员工明白.只有走人,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
出处 《党员生活(湖北)》 2012年第4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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