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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擅自“改革”员工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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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樊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2011年3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不愿承担法律责任.遂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目的的“改革”: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
出处 《党员生活(湖北)》 2012年第2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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