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津、重庆、海南、安徽、广东五省市行政问责规章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内部问责程序建设初具规模,问责的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基本环节已经确立,各环节之间的关系较为明确。但是,还存在程序设计粗糙、立法不统一、公开性不足、纠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当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建立健全预告知制度和救济制度,加强问责监督,制定《行政问责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内部问责程序。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103-106,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行政问责法治化研究"(CLS-D1015)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行政问责立法的理念与模式选择"(J10WG14)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行政问责程序建设研究"(10CJGZ43)
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省直管县改革实证研究"(2010RKGB217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