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同主义改变了古典辩论主义下法院的消极形象,强调法院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对当事人的协助,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程序保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是协同主义的本质要求。协同主义并未改变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地位。我国的诉讼文化与司法环境使得协同主义具有了正当性,以协同主义理念指导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担并非仅仅是理想,更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出处
《法治研究》
2012年第1期11-17,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熊跃敏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构建研究"(项目号:08BFX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