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区域发展权的实现机制,应通过"社会需求→政策指导→法律规范"的路径演进,将经济增长与提高居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节能环保水平等方面的可协调、可持续程度作为法律评价标准。政府负有维护区域公平发展的义务,疏于或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便构成侵权,应承担"不公平发展责任"。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第6期142-145,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项目"经济法视野下区域发展权的实现机制研究"(10FX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