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物权的本质属性,直接支配性应当作为物权的判断标准。在物权人内在支配意思外化的过程中,物权判断标准由物权本质向外在表征迁移,又由事实表征向技术表征迁移,登记因而成为判断物权、特别是判断不动产物权的重要依据。但登记只是外化物权人内在支配意思的技术表征手段,登记与否并不能改变物权的本质,也不能改变物权的归属判断。登记外在技术表征与权利人直接支配性之间的差异为事实物权提供了生存空间。我们必须考虑用判例、司法解释、完善相关配套立法与配套措施等方法对不动产物权判断标准进行修正,有条件地承认事实物权。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6期108-118,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