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劳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主体性判断和内容性判断(从属性判断)为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我国劳动立法虽采取了主体性判定标准,但由于未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关键语词进行立法释义,主体性判断标准操作性较差甚至名存实亡,理论与实践上不得不过度依赖内容性判定标准,即进行单一的从属性判断,这往往导致劳动关系在范围上判定得过宽或过窄。反思传统劳动关系判定标准之得失,探索确立契合当代劳动关系发展形态和趋势的综合性判定标准,是大势所趋,也是当务之急。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92-98,共7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劳动合同法>适用疑难问题实证研究(10BFX089)
吉林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2009JQ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