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与新农村政策的推行,农业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必将日益凸显。然而,农业合作社功能与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套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的治理结构。笔者认为,在农业合作社治理结构中,约束机制固不可少,但激励机制更显重要。本文即针对我国农业合作社立法中激励机制的制度缺失及其立法完善略陈管见。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00-108,共9页
Law Review
基金
陈小君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9&ZD04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