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了医方确保疗效的说明义务和介入性说明义务,并规定了未尽此等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违反医疗说明义务时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特别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及"自我决定"人格利益的保护上,目前的学说和司法实践都尚待进一步拓展。在涉及物质性赔偿的因果关系判断上,应重视违反说明义务对患者的意思决定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在涉及意思决定的说明义务时,"自我决定"这一重大人格利益应纳入《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畴,应肯定患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78-87,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
制度与实证研究"
浙江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紫金计划)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