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稳定,我国已初步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但该制度运行面临着观念障碍、各地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口径不统一、标准制定机制不健全、标准覆盖率普遍偏低等难题。笔者建议工资立法以最低基本工资标准替代最低工资标准,在坚持实行不同的地区标准的同时,体现行业特点,建立健全三方标准制定机制,保护特殊劳动关系,扩大最低工资标准覆盖率。
出处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18-20,共3页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