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秘密价值性乃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判断侵权行为成立与否的要素。对此,美国判例法已经形成被告使用了商业秘密、原告因商业秘密而产生了收入、商业秘密对被告具有价值和原告为研发商业秘密投入了精力、时间和金钱这四个主要判断要素。在规则阙如之际,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这些规则,可以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借鉴。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12期87-90,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2009年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公共利益规则研究"(09YJA82002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45批面上资助项目"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利益失衡问题及对策研究"(20090451093)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