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没有形成一系列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利于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参与。要改变公众参与的原则性规定,建立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必须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以公众权利为本位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实现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保护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公众参与和政府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环境保护制衡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境诉讼机制。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130-132,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