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司法具有三个维度,第一维度是司法的实体法维度;第二维度是司法的程序法维度;第三维度是司法的社会学维度,司法活动需要直接或间接地获取民意信息,法官裁判难免会受到"民愤"等民意因素的影响。因此,法意与民意在一定程度上的纠结是司法的三维职能所系,定罪量刑不能不考虑到"民愤"等社会信息。由于缺乏非社会特征化的吸纳渠道,"民愤"所表达的民意信息常常是非理性的,考察司法实践中最难做到的"无罪放人"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两类事实,其中的关联性可见一斑,以合理的程序设计和案例指导来实现法庭审判的非社会特征化,便是梳理法意与民意的积极探索。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95-99,共5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