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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后分取的“红利”应否计入受贿数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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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简介 2006年,A冶金股份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6000万元担保。为了感谢徐某提供的帮助,B公司总经理陈某提出赠送其个人控股的c贸易公司部分股份及今后的红利收益,徐某同意。
作者 谢财能 李炜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5期35-3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李敬、郭小锋.《刑法上"孳息"的处理应区别对待》,载2008年6月24目《检察日报》.

同被引文献18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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