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农"问题是我国改革与发展中的根本问题,而"三农"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有效保障农民的权益。国内外经验证明,以组织的形式保障农民权益是农民权益保护的最佳选择。而目前,因对农民组织的社会功能存在错误认识,我国有关农民组织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农民组织的形式单一、功能不完善、组织性保护有限等。因此,要发挥组织性保护的核心作用,就需要转变观念、制定农会法、修改与合作社有关的法律,从而实现对农民各项权益的全面保护。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01-110,共10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ASH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