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权是公民生存权范畴的重要子权利。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特征,为该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尽管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与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紧密关联,但从本质上看,社会保险关系是公法关系。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社会保险权利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规范和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并由国家作为社会保险待遇的首要和最终承担者。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3期142-146,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