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缺乏前瞻性、罪名设置不完备、刑罚设置不科学,没有刑罚适用的特别制度。因此,需要完善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规定: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修改为黑社会组织犯罪,增加"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完善附加刑的适用,增加财产刑罚,提高法定刑幅度,对国家机关人员涉黑犯罪从重处罚,限制缓刑、假释和减刑制度的适用,确立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制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65-6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