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发生学角度看,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起源于一定人事制度。在计划经济时代,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即国家干部身份的认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观念的发展,我国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从身份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实质为行政合作法律关系。协商合作关系通过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合同实现。根据我国人事制度分类管理原则和现代行政法精神,聘任合同的性质为行政合同,所以高校与教师之间为平等法律主体。
出处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47-50,共4页
China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