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高管薪酬严重失范,极大地提升了社会对公司治理评级的需求,因为对公司治理的"定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公司高管的薪酬水平。大量的文献梳理和经验研究却表明,公司治理评级机构所赖以运作的法律与政策,评级机构身陷利益冲突等结构性困局,"削足适履"式的评级理念和评级方法对公司治理创新之抑制,均使公司治理评级机制离期望值相去甚远。我国亟需确立"遵守"或"披露"的公司治理评级路径,增设雇员评价为一项弹性标准,披露治理评级的标准和方法,完善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41-57,共17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06CFX013)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