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包括表征权利与实际权利不一致、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转让有偿、完成公示等五个构成要件,其价值目标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取决于它的构成要件和价值目标,而与财产权客体的具体类型无关。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物权,也可适用于商标权。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商标权交易安全使商标权善意取得成为必要。商标权公示公信制度的确立,为商标权善意取得提供了可能;商标权公示的低差错率使商标权善意取得具有正当性。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协调。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133-141,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