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释明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有所涉及,但尚未进入刑诉学者的视野,尽管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使得代表国家权力一方的司法者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拥有相当的主动权,但在实现实体公正的同时,如何保障程序公正则是学界不懈的追求。以法院直接改变起诉罪名问题为切入点来说明释明制度如何弥合刑诉中某些技术合理性的欠缺无疑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释明"与其说是一种权力,不如说是一种义务,该义务旨在尊重并保障当事双方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故有必要将其引入到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来。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164-166,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