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用价格来衡量的,但是在出现人身伤害问题时,又不得不用价格来衡量。人的生命是平等的,如果要对人的生命进行赔偿,应当是同命同价。因此,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无地区或户籍差异的赔偿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渐使赔偿或补偿朝着遵循社会公正、社会效益和关注民生原则的方向发展。
出处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Institute of Socialism
基金
中国伦理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十一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和谐人际关系与和谐社会建设系列研究>(HXDY-08-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