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国务院的立法议程。从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来看,国家版权局显然更青睐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然而,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仍有诸多不足,如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中蕴含的公共利益的公权保护,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并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强化对经济权利的保护将妨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与发展等。这些不足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并非最佳选择。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建立一种知识产权的特别权利保护体系,这更加有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保存与发展。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119-126,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文化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编号:07JC820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