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这就决定了其保护模式可以是知识产权。私法保护可以授予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以垄断性权利,使其真正享有权利,有利于保存、发展以及合理利用本群体、本部落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个性差异的存在,又使得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能有效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建立民间文学艺术特别权利保护(暂且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这样,随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立法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与我国著作权法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厘清。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07年第2期15-17,共3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