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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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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编制分区规划城市的规划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规划许可的建筑工程,虽然缩短了相邻人住宅的原日照时间,但符合国家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规范规定的最低日照标准,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认定其许可行为合法。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11期31-36,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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