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4月3—6日笔者有幸参加了美国司法精神病学院在旧金山举行的第26届学术论坛。来自司法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法学界等领域的1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32名专家、学者在会上做了丰富多彩的专题演讲。会议内容涉及司法精神病学的各个方面,其中有关司法精神病学专家证词的限制及局限性的重要讲座^[1],强调凡是刑事案件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专家证言、证词,应当严格按照《联邦精神病辩护改革法》^[2](以下简称改革法)的有关规定撰写鉴定意见。在此,我们结合该改革法的内容及历史背景,对我国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模式的转变谈一点体会。
出处
《中华精神科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47-49,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Psychia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