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一般法人法、公益法人认定法及相关法律完善法,对现行非营利法人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制度重构。通过本次制度变革,废除了现行民法所维持的公益法人设立的许可主义和主管机关制、对于非营利法人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并导入行政机关以外的公益性认定机制。与此同时,删除和修改了民法上关于法人的规定、废除了中间法人法,在民法体系和法人制度体系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该重大变化,从具体制度方面来说,可以为我国社会团体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参考;从我国民法典建设方面来说,可以促进我国民法人法体系的思考,并对民法典人法体系的衰落保持警惕。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42-147,共6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