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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法》中“临时建设”界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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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行使强行制止权和强制拆除权,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 陆里
出处 《城建监察》 2008年第9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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