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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分配股利诉讼的司法应对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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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投资开办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回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而言,其获取回报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途径就是分配股利,但现实生活中公司多年有利不分的情形较为常见。受压榨的小股东若向法院提起强制分配股利诉讼,法院应否受理?受理后应如何审判?对此当前司法尺度不一。本文认为,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将使小股东丧失最后的救济渠道,打击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与公司法倡导的鼓励投资理念不符;而大范围支持小股东的诉求,判令公司分配股利,将可能侵害公司自治权,走向另一个极端,亦不可取,应在尊重公司自治理念与落实司法救济职能之间找寻合理的司法应对方案。本文从宏观上司法应对的基本思路及微观上司法应对的具体方案两个层面作了探讨,具体方案包括如何把握个案中法院应否介入的标准和介入后实体处理所应考虑的各种因素。整个具体方案的设计力求具有可操作性,并特别强调了司法充分尊重公司自治、谨慎介入的基本理念。
作者 刘振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24-29,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06)都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
  • 2江苏省常州市中毁人民法院(2003)常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 3王欣新.“论法院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载2007年1月17日《人民法院报》.
  • 4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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