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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烯酸酯反倾销将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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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部2007年10月10日发布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作者 赵秋霞
出处 《丙烯酸化工与应用》 2007年第4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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