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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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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缺陷产品召回是消除批量性缺陷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危害的有效措施,也是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其在发达国家已非常完善。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相对滞后,导致了我国政府在缺陷产品监管上的无力及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轻视。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完善现有立法,并制定专门的产品召回法,构建一个统一、协调的产品召回制度体系。
作者 郑毓枫
出处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年第2期77-78,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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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7

  • 1陈兰兰.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J].山东法学,1997,12(3):33-36. 被引量:9
  • 2石慧荣.产品缺陷研究[J].法学杂志,1996,17(4):26-27. 被引量:7
  • 3.《江泽民七一讲话》[N].《人民日报》,2001年7月.
  • 4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生产者(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当事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该法第7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这种责任.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是否有合同关系.这些规定确立了英国严格产品责任原则.
  • 5《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第104条.
  • 6《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1985)第1、4条.
  • 7《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1989)第1条.
  • 8《丹麦产品责任法》(1989)第6条
  • 9我国《合同法》第111条.
  • 10《产品质量法》第40条.

共引文献46

同被引文献17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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