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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透视与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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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比较而言,中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还相对滞后,在立法体例、产品制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诸多方面,现行产品责任立法都存在严重缺陷,其已不能满足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产品责任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和改革,改造现行《产品质量法》,制定统一的《产品责任法》。
作者 刘根
出处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6年第05X期218-220,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0

  • 1.《江泽民七一讲话》[N].《人民日报》,2001年7月.
  • 2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生产者(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当事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该法第7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这种责任.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是否有合同关系.这些规定确立了英国严格产品责任原则.
  • 3《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第104条.
  • 4《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1985)第1、4条.
  • 5《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1989)第1条.
  • 6《丹麦产品责任法》(1989)第6条
  • 7我国《合同法》第111条.
  • 8《产品质量法》第40条.
  • 9《法制日报》2000年7月10日第1版评论员文章.
  • 10《必须通过法治途径解决质量问题》,《法制日报》2000年7月10日第1版.

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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