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政策决定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程度。我国现阶段应当更多地采取合理原则来判别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是否需要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既可通过知识产权法本身进行规制,也可通过反垄断法进行规制。通过《知识产权法》本身规制时,知识产权滥用只能成为不侵害知识产权抗辩的理由,而不能成为行使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基础。通过反垄断法规制时,知识产权滥用不但可以成为不侵害知识产权抗辩的理由,也可以成为行使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基础,但前提是必须证明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行为,而且在行使这种请求权时,应当采取反垄断执法机关裁决前置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应当充分、合理地利用必要设施理论,以对抗跨国公司的拒绝许可和排挤行为。
出处
《学习论坛》
2008年第1期74-77,共4页
Tribune of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