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不完善,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不一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带来诸多不便。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列举法定的免责事由以避免道德危险,且保持与《强制保险条例》的一致性;明确责任主体,强调责任限额内保证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将财产损失排除在外。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171-174,共4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5SJD820005)之子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