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治哲学史上,卢梭最早明确提出合法性概念,认为唯有"公意"才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马克斯.韦伯把合法性基础分为对传统的遵从、对卡里斯马的信服和对理性的追随三种。帕森斯基于社会系统理论阐释合法性问题。西方马克思主义注重意识形态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意义。伊斯顿认为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相互作用,共同奠定合法性基础,他区分了"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哈贝马斯强调建立在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力图实现经验与规范的辩证统一。合法性与有效性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合法性危机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问题,它表现为"实在的合法性危机"和"潜在的合法性危机"两个层面。
出处
《前沿》
2007年第12期29-3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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