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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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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 第一,嫌疑人“明知”是毒品不等于“确知”是毒品,也包括其知道、认识到、意识到或者怀疑到“可能”是毒品,更不要求确切地知道是哪种毒品、毒品数量、毒品含量、具体藏毒位置等等。
作者 张寒玉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S期35-35,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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