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强农业环境法治建设不仅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农业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为立法滞后、缺乏可操作性,执法机制不健全、不符合农村实际,司法专业性不够、不能体现“三农”特色。基于此,笔者以法治为基点,兼从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视角,论证了新时期我国农业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创新思路,以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7年第3期75-80,47,共7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金
安徽农业大学2005年度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农业环境资源法实施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研究"的成果
项目编号: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