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的立法模式,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未来著作权立法应当改“具体规定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为“抽象规定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和合理使用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保障使用人的合理使用权的实现,并应当规定版权人阻碍合理使用权实现的法律责任。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07年第2期38-47,共10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基金
本文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度)重大攻关项目第16号招标课题<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子课题"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比较研究"资助